医药代表拜访、医疗机构接待规则细化,医药合规营销推广正在进入新阶段。
福建省卫健委和福建省药监局日前发布的《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将于2024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为2年。(下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医药代表在医院内的行为规范,除了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的“三定两有”原则,《规定》还在《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行细化明确,列出了医药代表不得有的七种情形。
开年以来,不仅福建省对医药代表拜访、接待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湖北、湖南、辽宁等地亦发布医药代表相关管理文件及通知,要求药械企业及从业者严格规范自身行为。
1月6日,湖北省药监局与湖北省卫健委加强协作、联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药代表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备案管理;明确医疗机构按“六明确”要求建立接待制度;明确医药代表进入医疗机构实行预约管理;明确医疗机构要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并且逐步完善诚信档案。
还强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医疗机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医药代表的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管理医药代表纳入达标体系考核指标;药监部门要将企业是否按规定管理所属的医药代表纳入日常监管。
1月15日,安徽省药监局发文称,为认真贯彻落实医药领域腐 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安徽省药监局第七分局向辖区内全体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发布了《关于规范医药代表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文件明确要求辖区内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就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5种、医药代表的7种禁止行为进行了重申和明确。
1月26日,湖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廉洁诚信守法经营市场秩序的提醒告诫函》,其中明确,各医药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学术推广和产品销售管理,规范企业医药代表和销售人员行为,依法依规开展学术推广、产品销售活动,发现医药代表、销售人员违法违规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严肃处理。
1月26日,辽宁省药监局官网发布工作动态,就辽宁省药监局推动出台医药代表行为准则工作进行了汇报。动态表示,辽宁省药监局于近日组织辽宁省医药行业协会、辽宁省药学会、辽宁省生物技术协会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医药行业医药代表行为准则》,明确医药代表药品推广“九不得”行为准则,并于1月18日,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召开辽宁省医药行业医药代表行为准则发布会。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药代表等400余名与会人员向大会递交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医药代表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行为准则并接受监督。
除此之外,2023年底,陕西省卫健委发布《医疗机构内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试行)》;河北省卫健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药监局也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的通知》,对医药代表行为做出明确规范。
随着多地规范医药代表推广活动的文件陆续发布,医药代表合规监管行动常态化、制度化;医药代表拜访、医疗机构接待等行为更加有规可依,违法行为将被精准打击。(医药经济报)